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