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乙○○
           6樓
被上訴人  邦國世紀新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
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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