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27號
原告 黃美滿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黃美滿與被告 黃清男 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黃美滿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 黃林罔 腰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黃林罔腰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412元(各遺產價值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被繼承人黃林罔腰生前曾於101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並以其名下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原告,原告對於被繼承人黃林罔腰有6,000,000元之債權,因此被繼承人黃林罔腰所遺遺產應全部分配予原告,原告對於被繼承人黃林罔腰所遺遺產之可受利益即為2,999,41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99,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苡瑄
附表、被繼承人黃維周所遺遺產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內容
遺產價額
(單位:元)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1.08㎡;
權利範圍:1/24
2,828,529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0.16㎡;
權利範圍:6/96
137,799
3
新北市○○區○○里○○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7,000
4
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12
3,391
5
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12
2,625
6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新臺幣835元
835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儲證券戶: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377元
1,377
8
中華郵政公司(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元
22
9
淡水一信營業部(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
新臺幣1,853元
1,853
10
淡水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86元
486
11
淡水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元
11
12
石門區農會(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84元
484
13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50股
5,000
14
美式家具(8382)
20,000股
0
遺產總價額
2,99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