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羿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繳納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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