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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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佩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