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55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楊永茂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蔡宛庭 兼法定代理人 蔡蘇田
周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起至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一○四年四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之百分之十,民國一○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之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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