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8號
上訴人 黃清吉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啟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