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余杰叡
債務人萬寶隆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林振凱
人
債務人 廖家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306,829元
114年3月11日
3.375%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594,651元
114年3月17日
3.875%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000,000元
114年3月16日
3.875%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