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余杰叡

債務人萬寶隆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林振凱

債務人 廖家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306,829元

114年3月11日

3.375%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594,651元

114年3月17日

3.875%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000,000元

114年3月16日

3.875%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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