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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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傅子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鐔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並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收據、票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
二、請提出台端於106年10月16日以信用卡代支付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債務人借款共計95萬元,並已償還12萬元,則聲請人請求其給付88萬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計算式。
四、請提出債務人劉鐔文(住屏東縣○○市○○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