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江金順

呂素雲

被告 林美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

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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