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玉豔
盧博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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