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美瑜
相對人
即債務人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金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19,000,000元,及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