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9號債權人 王天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聳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本院執行處(108司執字第57107號)之分配
表所示,臺端就本票(票據號碼:TH232602)新臺幣10,000,000元部分,未受償之金額共計新臺幣1,504,110元,其中本金僅剩餘新臺幣904,110元,其餘新臺幣600,000元為已計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再據以計算利息,故應更正請求事項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04,110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600,000元,……」,惟臺端應提出本件支付命令得請求違約金之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就上敘應更正事項及釋明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廖聳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