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7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蘇秀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朝炫 即 吳朝汸 之繼承人、 吳京璘 即吳朝汸之繼承人、 吳美惠 即吳朝汸之繼承人、 吳美旭 即吳朝汸之繼承人、 吳美妢 即吳朝汸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 吳黎 緞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