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賴羽姍
賴翌涵 賴珺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 賴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