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94號原告 王戴春 滿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核與起訴之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訴訟標的。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㈢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本件裁判費用。又原告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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