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5│6│7│├────┼─────┼─────┼─────┼─────┼─────┼─────┼────┤│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攜帶兇器│││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月│月│月,各3次│月,各3次│月│月│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1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3月12│97年3月12│96年5月12│96年5月12│97年2月16│97年8月27│96年5月│││日│日│日、96年7│日、96年7│日│日│12日│││││月26日、96│月26日、96││││││││年10月12日│年10月12日││││├────┼─────┼─────┼─────┼─────┼─────┼─────┼────┤│偵查(自│桃園地檢97│桃園地檢97│桃園地檢96│桃園地檢96│桃園地檢97│桃園地檢97│桃園地檢││訴)機關│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年度及案│第1466號│第1466號│第6338號│第6338號│第4924號│第4924號│字第1240││號│││││││8號││││││││││├──┬─┼─────┼─────┼─────┼─────┼─────┼─────┼────┤│最│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桃園地方│臺桃園地方│臺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法院│方法院││事│院│││││││││實├─┼─────┼─────┼─────┼─────┼─────┼─────┼────┤│審│案│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6年度易││││字第1498號│字第1498號│緝字第13、│緝字第13、│字第117號│字第117號│字第1479│││號│││14號、97年│14號、97年│││號││││││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688號│688號│││││││││││││││││││││││││├─┼─────┼─────┼─────┼─────┼─────┼─────┼────┤││判│97年7月25│97年7月25│97年5月9日│97年5月9日│97年5月16│97年5月16│97年8月│││決│日│日│││日│日│15日│││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地方法院││判│院│││││││││決├─┼─────┼─────┼─────┼─────┼─────┼─────┼────┤││案│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審訴│97年度易│││號│字第1498號│字第1498號│緝字第13、│緝字第13、│字第117號│字第117號│字第1479││││││14號、97年│14號、97年│││號││││││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688號│688號│││││││││││││││││││││││││├─┼─────┼─────┼─────┼─────┼─────┼─────┼────┤││確│97年8月25│97年8月25│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97年6年23│97年6月23│97年9月│││定│日│日│││日│日│15日│││日││││││││││期││││││││├──┴─┼─────┴─────┴─────┴─────┴─────┴─────┴────┤│備註│1.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編號3、4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13、14號、97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3.編號5、6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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