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債權人花蓮縣壽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債務人 李峟縢李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3,66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7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3,66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7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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