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原告永大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曉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7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及上訴狀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