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鍾耀盛 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七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