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鮑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鮑秋湖
鮑靖男 鮑秀鈴 鮑淑妹 鮑靖宏 鮑盈佳 鮑盈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