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顏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9,995元,及其中新臺幣2,895元部分,自民國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9,220元,及其中新臺幣3,220元部分,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