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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