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債權人珍豪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珍 債權人臻豪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士閔 前列珍豪建設有限公司、臻豪建設有限公司共同上列債權人珍豪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林坤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珍豪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