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61號聲請人 許立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賀培怡亞勁貿易有限公司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相對人賀培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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