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5號原告 洪麗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潘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巷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