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漢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1,786元,應繳
  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3,9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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