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2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智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0307、22777、22950號、92年度偵字第352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朱光國書記官巫偉凱通譯劉書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維智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 陳當享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更(一)
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所經營之「協普電腦繪圖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間曾為 林鬱 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林鬱公司,登記負責人 李琴芳 ,惟實際負責人為其夫即總編輯 翁天培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街2段74號2樓)建置網路線上購書網站,擬藉由網際網路電子商務推展行銷林鬱公司及其旗下各出版事業(新潮社、國際少年村、國際村文庫書店、智慧大學、主婦之友、益智工房、明日世紀、經典人物館)之庫存圖書等,陳當享因該網站電子郵訊而與林鬱公司負責該項業務之翁天培之女 翁筠緯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結識。其後,林鬱公司擬設立林鬱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林鬱臺中分公司,設址臺中市○○路○段○○○號,包括地下1樓、地面1樓對外開放門市部,與地上2樓辦公處所),作為林鬱公司中、南部客服中心及網路行銷部,翁筠緯登記為經理人並為林鬱臺中分公司之門市部執行長;因翁筠緯年紀尚輕、經營經驗不足,且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而陳當享適居住臺中市,89年11、12月間,翁天培即與陳當享達成口頭協議,由林鬱公司聘請陳當享為林鬱公司之執行顧問,約定林鬱臺中分公司門市部盈餘分配50%歸陳當享所有,陳當享則實際參與經營林鬱臺中分公司,並為林鬱公司處理網站出版圖書銷售、書展活動策劃及人員訓練等業務,陳當享之妻 陳錦萱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更
(一)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則受僱擔任林鬱臺中分公司之會計業務,掌理林鬱臺中分公司之往來金融機構帳戶(A:郵局「林鬱臺中分公司」00000000號劃撥帳戶,B:彰化銀行水湳分行「林鬱臺中分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協助陳當享之營運與業務推展;90年6月間裝修完成開始試賣,同年8月3日林鬱臺中分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完竣,同年月17日正式對外營業。
90年11月間,陳當享與 劉英乾 、 吳秀琴 、 陳許美 3人(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劉英乾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判處吳秀琴、陳許美各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認識後,幾經商議而達成合意,決定仿傚多層次傳銷事業「共享人生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共享人生公司)之傳銷制度,另行設立「完美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美世界公司)利用多層次傳銷制度、方式以推廣、銷售超哈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哈網公司,網站:「www.superhot.com.tw」)之加盟網站卡。陳當享、陳錦萱及劉英乾、吳秀琴、陳許美等人,皆明知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且完美世界公司係於91年4月15日,始由陳當享申請核准設立登記,公司地址為臺中市○○路○段○○○號1樓,所營事業項目為電信器材批發與零售、資訊軟體批發與零售、電子材料批發與零售、日常用品批發與零售、資訊軟體服務、國際貿易、資料處理服務、產品設計、其他工商服務(代理發行特約商店會員卡),另超哈網公司係於91年6月13日,始由陳當享申請核准設立登記,公司地址為臺中市○○路○段○○○號2樓,所營事業項目為電信器材批發、資訊軟體批發、電子材料批發、日常用品批發、資訊軟體服務、國際貿易、資料處理服務、產品設計、其他工商服務(代理發行特約商店會員卡)。又陳當享、陳錦萱、劉英乾、吳秀琴、陳許美及 賴誠智 、 趙培植 、 許靜蘭 、 黃米鈴 (原名 黃素 月)、 黃美蓮 (原名 黃譁 栗)、 趙秦豪 、 曹永東 、 陳燦鴻 、 呂春成 、 張崑宗 (以上賴誠智等10人,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與張維智等人,均明知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30日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報備,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陳當享、陳錦萱、劉英乾、吳秀琴、陳許美等5人仍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先於90年11月間,設計將來要設立「完美世界公司」及「超哈網公司」,而於該兩家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前,即率先對外以「完美世界公司」及「超哈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並以「林鬱公司」、「林鬱出版集團」名義為號召,其後,復夥同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陸續參加之賴誠智、趙培植、許靜蘭、黃米鈴(原名 黃素月 )、黃美蓮(原名 黃譁栗 )、趙秦豪、曹永東、陳燦鴻、呂春成、張崑宗、張維智等11人,皆利用多層次傳銷制度、方式以推廣、銷售超哈網公司之加盟網站卡,加入會員均簽署1份「超哈網公司」網站申請暨契約書,會員購買款項,初期,或親至林鬱臺中分公司繳納、或劃撥入林鬱臺中分公司A郵局劃撥帳戶、或匯入林鬱臺中分公司B彰化銀行水湳分行帳戶,再由陳錦萱填載林鬱臺中分公司之統一發票以「書籍」買賣品項製給購買加盟網站卡之會員,並在林鬱臺中分公司分類帳中登記為購書款收入,俟至91年4月15日完美世界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雖會員購買款項改為直接匯入彰化銀行水湳分行「完美世界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或票據存入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陳錦萱,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與彰化十一支局郵局「陳錦萱,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提兌,惟91年5、6、7月間仍陸續有會員將購買款項,匯入林鬱臺中分公司上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帳戶,營業據點則遲至91年7月初,始自臺中市○○路○段○○○號遷移至同路段100號,但仍持續租用臺中市○○路○段○○○號地下1樓會場供完美世界公司使用,至於此傳銷組織職級晉升,胥依會員轄下組織A卡銷售業績計算,所獲取之組織獎金(含「業務介紹獎金」、「差額獎金」、「輔導獎金」、「同階獎金」)與回饋福利金則胥來自介紹他人加入為下線組織之不斷擴張會員所繳付之款項,而非超哈網公司所提供建置之網站使用,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
㈠陳當享等人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銷售超哈網公司之加
盟網站卡(共有A、B、C、D、E卡5類)及其獎金、回饋福利金計算方法為:
1.A卡(加盟網站卡)─⑴購買A卡1張,即成為會員,可獲超哈網公司(初期是由網
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電腦平台、主機管理、作業系統、網站前後端資料庫程式)為其建置個人網站系統,包括『網頁首頁管理』、『E-MAIL管理』、『輸入者管理』、『會員管理』、『產品資料庫』、『檢索系統』、『購物車』、『訂單資料庫』、『訂閱電子報』、『MAilingList』、『新品上架』、『活動快訊』、『相關出版社』、『好站介紹』、『留言板』、『Q&A』等功能。
⑵A卡每張售價3500元(包括個人網站建構費2300元,第1個
月之網站月租費1000元,另提撥200元作為C卡之互助金),銷售以每組14張為之,每組售價為39700元。
⑶會員按其個人及轄下組織銷售A卡業績,可晉升為專員(1
張)、主任(2至13張)、襄理(14至60張)、副理(61至180張)、執行副理(181張至400張)、經理(401至750張)、區經理(751張以上)、處長(1500張以上,即其轄下組織應培養2位區經理之直接下線會員)、副總(4500張以上,即其轄下組織應培養3位處長之直接下線會員)等不同職稱。因區經理職稱以上之會員始可領得『輔導獎金』、『同階獎金』(獎金制度另詳後述),故不少會員1次即認購751張,以取得區經理資格,但須簽發面額183萬600元之支票或商業本票作為擔保。
⑷獎金制度:
①『業務介紹獎金』(又稱業務執行費用、業務獎金)─
每銷售1張A卡,主任600元、襄理700元、副理750元、執行副理800元、經理900元、區經理(含處長、副總)1000元。
每月16日發放。
②『差額獎金』─
按轄下組織不同職級會員售出之A卡1張,主任、襄理、副理、執行副理、經理、區經理各階間,分別有100元、50元、50元、100元、100元。每月16日發放。
③『輔導獎金』、『同階獎金』─
按轄下組織不同職級會員售出之A卡1張,區經理、處長、副總各領得100元(自網站月租費1000元中,提撥300元發放)。倘轄下組織為同職級者,區經理、處長、副總不能領得100元『輔導獎金』,但可領直接下線會員所得『輔導獎金』百分之20之同階獎金。每月16日發放。
④『全國分紅』─
按會員晉升副總時間先後,計算其組織售出A卡之張數,分別給予10、8、5、3元不等之全國分紅獎金(擬於91年9月發放,但實際並未發放)。
⑸回饋福利金:計算方式─①會員持有A卡依序給予一卡號;但保留1至40號,會員倘達
成副總業績,將可取得1至40號之卡號。7000號以內之卡號,須連續繳納6個月每月1000元之月租費,7000號以外之卡號,須連續繳納18個月每月1000元之月租費。每張每月1000元月租費中提撥400元作為回饋福利金之來源。
②7000號以內卡號之A卡,每張可領99萬6000元之回饋福利金
(40000元領24期,10000元領3期,2000元領3期);7001號至20000號之A卡,每張可領75萬6000元之回饋福利金(400元領18期,10000元領3期,2000元領3期);20001號至70000號之A卡,每張可領63萬6000元之回饋福利金(40000元領15期,10000元領3期,2000元領3期);70000號以上之A卡,每張可領51萬6000元之回饋福利金(40000元領12期,10000萬元領3期,2000元領3期)。
2.B卡(業務卡)─⑴會員購買13張A卡,贈送B卡1張(另贈送A卡1張),惟仍須繳付200元之C卡互助金。
⑵回饋福利金:
第6、9、12個月,可分別領得20000、40000、60000元,總計120000元之回饋福利金。惟迄今尚未發放。
3.C卡(功德卡)─⑴限持有A卡會員及其一等親親屬購買,每張售價8000元。⑵購買後180天之後死亡者,將領得600000元之喪葬互助金(或稱喪葬補助費)。
⑶喪葬互助金經費來源,除會員購買C卡繳付之8000元外,另購買A、D、E卡及贈送B卡所提撥每卡200元之互助金。
4.D卡(購書卡,或稱讀書卡)─⑴係搭配A卡銷售,即持有A卡之會員始得認購D卡;每張售
價1200元(含1000元購書費用及200元互助金),以每組10張為1銷售單位。1000元之購書費用其中400元提撥為回饋福利金發放來源,50元作為「輔導獎金」,另450元為售價1000元書籍之進貨成本。
⑵D卡保留1至40號卡號予達成副總業績之會員外,另保留41至120號卡號予80位專業講師(由會員中篩選)。
⑶回饋福利金:
①卡號7000號以內者,除第1次繳付1200元購卡費用,給予售
價1000元之書籍外,連續繳付6個月每月1000元之購書費用,每月均給予售價1000元書籍,嗣後無須繳付任何費用,連續3個月每月給予售價1000元書籍,再連續3個月每月給予2000元之回饋福利金、售價1000元書籍,又連續3個月每月給予10000元之回饋福利金、售價1000元書籍,嗣連續24個月每月給予20000元之回饋福利金、15000元等值之旅遊服務、5張A卡、售價1000元書籍;總計可領得40個月每月售價1000元書籍、24個月每月15000元等值之旅遊服務、120張A卡及51萬6000元現金。
②卡號7001至20000號、20001至70000號、70000號以外者,除
第1次繳付1200元購卡費用,給予售價1000元之書籍外,連續繳付18個月每月1000元之購書費用,每月均給予售價1000元書籍,嗣後無須繳付任何費用,連續3個月每月給予售價1000元書籍,再連續3個月每月給予2000元之回饋福利金、售價1000元書籍,又連續3個月每月給予10000元之回饋福利金、售價1000元書籍,嗣連續分別18、15、12個月每月給予20000元之回饋福利金、15000元等值之旅遊服務、5張A卡、售價1000元書籍。
③自91年4月起,每月10日均發予41至120號持有者之20000元回饋福利金。
⑷輔導獎金:
區經理、處長、副總轄下組織每銷售1張D卡,分別領得『輔導獎金』25元、15元、10元。
5.E卡(教育卡,或稱加盟網站教育卡)─⑴會員購買1張E卡,將為其提供個人教育網站,依文宣內容
包括『幼兒數理潛能開發動畫學習園地』、『幼兒美語動畫學習園地』、『兒童動畫學習園地』、『兒幼童動畫故事書』、『兒幼童英文檢定教育網』、『超級數位電台學習網』、『國小數理潛能開發動畫學習園地』、『數位家庭e化服務』、『作家專欄』、『Q&A留言板』等功能。
⑵E卡每張售價1400元(包含200元之C卡之互助金、提撥400
元作為回饋福利金來源),銷售以每組10張為之,每組售價為1萬4000元。
⑶7000號以內、以外之卡號,應分別連續繳交6、18個月每月1000元之月租費。
⑷91年6月17日,於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渡假村會議中開始認購
、抽籤E卡卡號;當日會員即預購8210張(每組僅須繳付1000元之認購金),嗣後預售達10000張以上。
⑸回饋福利金:比照A卡。
⑹『輔導獎金』、『同階獎金』:
區經理、處長、副總轄下組織每銷售1張E卡,均各可領得『輔導獎金』100元;倘轄下組織有同職級者,則可領得該下線會員『輔導獎金』總額百分之20之『同階獎金』。
㈡陳當享等人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銷售超哈網公司之加盟網站卡,組織運作決策之作成及參與人員:
1.本多層次傳銷行為起始於陳當享、劉英乾(居於組織系統之首位)、吳秀琴、陳許美4人合意決定;然嗣後營運政策擬訂,主要由陳當享規劃、決定。
2.本多層次傳銷組織,設有總監5人,即行銷業務總監劉英乾、客服業務總監陳許美、行政業務總監吳秀琴、會員組訓業務總監許靜蘭、教育訓練業務總監張崑宗。
3.91年4月15日依『總監會議』決定,下設一『教育訓練中心』,主任為趙培植,副主任為趙秦豪、曹永東,專司講師之培育。
4.91年4月24日依會員組織會議決定成立『財團法人完美世界文教基金會(下稱完美世界文教基金會)』(尚在申請核備中),推舉陳燦鴻為董事長,協助推廣、銷售加盟網站A卡等業務。
5.每週3早上定期(91年8月起改為每週6、每月3次)召開『總監會議』,由陳當享主持,參加成員包括5位總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基金會董事長,共8人,討論業務政策擬訂、推擴及執行等營運重要事項。『總監會議』討論之事項達成共識後,提至接續舉行之『副總會議』討論,由陳當享主持,參加成員除5位總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基金會董事長外,包括已達成副總業績之會員。『副總會議』討論之事項達成共識後,於當日下午在『區經理會議』(又稱『組織會議』,參加人員除前開成員外,另包括處長、區經理職級與專業講師等人員)中宣布,會議中並回答相關問題之詢問。
6.迄至91年6月底,陳當享、陳錦萱雖未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會員,然分別身居超哈網公司、完美世界公司之董事長,且實際擔負該加盟網站卡多層傳銷組織之經營決策、財務管理等業務,劉英乾、陳許美、吳秀琴、許靜蘭、張崑宗則分別擔任行銷業務、客服業務、行政業務、會員組訓業務、教育訓練業務總監,趙培植、趙秦豪、曹永東則分別擔任『教育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等職位,陳燦鴻則擔任『完美世界基金會』董事長一職;另劉英乾、陳許美、吳秀琴、許靜蘭、趙培植均早已完成副總之業績,同時間核算已達成副總業績之會員尚有呂春成、賴誠智、曹永東、黃美蓮(原名黃譁栗)、黃米鈴(原名黃素月)、趙秦豪、張維智等人,另達成處長業績之會員有張崑宗、陳燦鴻等人。
㈢銷售情形、會員個人網站登錄與使用情形、獎金領取情形:
1.A卡之銷售策略、銷售情形、銷售收入、會員人數:⑴銷售策略與銷售情形:
①91年1月之前:均在10000號以內。
②91年2月:10000至20000號。
③91年3月:3月起,採買一送一方式,售出20000至40000號。
④91年4月:40000至80000號。
⑤91年5月:80000至120000號。
⑥91年6月:僅須繳付200元之互助金,及連續繳付18個月每月1000元月租費;一經宣布,會員即預購434250號。
⑦惟迄至91年5月底,實際銷售張數僅為49831張;91年6月底,實際銷售張數僅為51109張。
⑵銷售收入、會員人數:
計至91年5月底,銷售收入(包括月租費收入)為1億7450萬元,惟會員人數僅有3268人。再計至91年7月31日,銷售收入(包括月租費收入)為1億9353萬元。
2.A卡會員個人網站登錄與使用情形:⑴91年4月17日起,陸續登錄會員個人資料,即建置會員個人
網站系統;每張A卡登錄會員個人資料後,均有一獨立或外掛網址。獨立網址名稱由會員自行取名,但僅屬少數,大部分網址,由完美世界公司按A卡帳戶依序編號取名。
⑵截至91年10月2日止,加盟網站登錄筆數僅為13828筆(占實際售出A卡張數之27.05%)。
⑶91年4、5、6月間,已售出而應繳付月租費之累計A卡張數
為47088張、49831張、50193張;惟同期間實際繳付月租費之A卡張數為12357張(占實際應繳付A卡張數之26.24%)、13091張(26.27%)、8318張(16.57%)。
3.D卡之銷售情形、銷售收入:⑴自91年1月開始銷售,認購張數達5000餘張。
⑵惟迄至91年6月,實際繳款卡數僅1927張(約3分之1)、繳款金額231萬2400元。
⑶又91年2、3、4、5、6月復連續繳交每月1000元購書款者,
僅分別為17萬4000元、20萬2000元、25萬7000元、19萬8000元、19萬9000元,各均僅占售出D卡卡數9.03%、10.48%、13.34%、10.28%、10.33%。
4.E卡之銷售情形、銷售收入:⑴91年6月17日起,迄至91年8月中旬止,預售卡數達10000張以上。
⑵惟實際繳款卡數僅為750張(約百分之0.7)、收入金額105萬元。
5.A卡組織獎金(包括業務介紹獎金、差額獎金、輔導獎金、同階獎金;但不包括回饋福利金、互助金)領取情形:
┌─────────────────────────────┐│達成副總、處長業績(A卡)新臺幣(元)│├────┬─────────┬────┬─────────┤│姓名│計至91年9月│姓名│計至91年9月│├────┼─────────┼────┼─────────┤│劉英乾│11,562,866│曹永東│4,240,604│├────┼─────────┼────┼─────────┤│吳秀琴│6,468,329│趙秦豪│3,848,838│├────┼─────────┼────┼─────────┤│陳許美│4,498,500│黃米鈴(│2,495,080││││原名黃素│││││月)││├────┼─────────┼────┼─────────┤│許靜蘭│2,550,700│黃美蓮(│3,074,400││││原名黃譁│││││栗)││├────┼─────────┼────┼─────────┤│趙培植│5,173,034│張維智│611,300│├────┼─────────┼────┼─────────┤│賴誠智│5,402,460│張崑宗│1,025,051│├────┼─────────┼────┼─────────┤│呂春成│3,824,700│陳燦鴻│687,169│├────┼─────────┴────┴─────────┤│小計│55,463,031(5546萬3031元)│││(已支付之傳銷人員組織幹部獎金總數約6400餘萬元)│└────┴────────────────────────┘
6.A卡回饋福利金:實際已發放6400萬元⑴91年2月5日發放A卡1至200號,每張4萬元。
⑵91年3月5日發放A卡201號至400號,每張4萬元。
⑶91年4月5日發放A卡401號至600號,每張4萬元。⑷91年5月5日發放A卡1至200號,每張4萬元;601號至10000號,每張1000元(以抵繳月租費之形式)。
⑸91年6月6日發放A卡201號至400號,每張4萬元。
⑹91年7月5日發放A卡401號至600號,每張4萬元。
⑺91年8月6日發放A卡1至200號,每張4萬元。
⑻91年9月初擬發放A卡201號至400號,每張4萬元。案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
站報請,暨翁筠緯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張維智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發布通緝,嗣於101年8月9日始為警緝獲。
三、處罰條文: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刪除前)。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巫偉凱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