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11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司刑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司刑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等語,乃製作判決時誤寫該調解筆錄之字別,此參諸原判決附件即本院110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及判決理由甚明,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