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53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關係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黃宗喜 黃宗富 繼承人 黃仁鐘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3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黃宗富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承人黃宗富之債權人,茲債務人黃宗富之父親黃仁鐘業已亡歿,而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並聲明限定繼承,聲請人為繼承人黃宗富之利害關係人,為查閱債務人所繼承之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繼承人黃宗富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聲請人提出之申請書、貸款融資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等影本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因債務人黃宗富與其他繼承人黃宗富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
531號受理在案,是債務人黃宗富業已繼承被繼承人黃仁鐘之遺產,現為行使權利以滿足債權,聲請人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陳報人黃宗喜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有關年籍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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