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王旻瑜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周丁安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王旻瑜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周丁安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