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林順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9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