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吳珊珊 相對人 蘇寶樹 即 蘇明和 之繼承人
朱蘇秋鳳 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洪蘇秋速 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劉蘇秋滿 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蘇秋香 即蘇明和之繼承人 蘇秋子 即蘇明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蘇明和於民國89年3月
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9月6日,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蘇明和未依約履行,又蘇明和於103年5月5日死亡,而由相對人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屏東地方法院103年9月9日屏院 勝家慧 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南州│七塊││792│建│0│5│10│全部│重測前為七│││││││││││││塊厝段231-│││││││││││││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