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建昌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及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上址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晚間9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塑膠吸管2枝。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5年8月2日死亡,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處理相驗案件調查報告暨報驗書附卷可查,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