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請人 鄭棟樑 相對人 鄭旭宏
鄭宇涵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呂琪惠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6號裁定准許在案,惟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全部敗訴,且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案訴訟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權既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33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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