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具保人乙○○
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乙○○、丙○○分別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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