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吳智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43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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