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連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生 代理人 曾威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八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伍萬捌仟零陸拾壹元│TB一二二四0四││││司 陳明宏 │行│││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