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高雄市美容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梁素蘭 被告 蘇守信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梁素蘭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
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梁素蘭,有網頁資料可佐,應為其承受訴訟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