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印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告 黃章 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所保管之公司印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