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305號聲請人 鄔進德
鄔進鄰鄔玉梅 鄔秋花 鄔秋香
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鄔進昌 第一順位繼承人 鄔承祐 、鄔定樺與 鄔宗修 及第二順位繼承人 鄔德秀鄔陳滿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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