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325號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徐崇恩 被告 葉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838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表明不願意到庭,是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苗栗縣○○鎮○道0號高速公路北向117.4公里處,持十字起子1把將人孔蓋開啟後離去,再於翌日下午3時許,駕駛前開自小客車,前往上揭地點,自已開啟之人孔洞進入電力傳輸管道內,再戴上自備之手套1雙,持倍力剪1把,剪斷原告所有之電纜線共計
512公尺,得手後,將電纜線以自備尼龍繩固定後拖出人孔洞,拖往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117公里處下方斜坡海森2號涵洞旁草叢藏匿。嗣於107年1月22日下午1時40分許,被告復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在上開海森2號涵洞旁欲搬運竊得之電纜線時,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其竊得之部分電纜線143公尺、手套1雙、尼龍繩1捆及倍力剪1把。上情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424號案件起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在案。被告前開竊取原告電纜線之不法行為,致原告中工分局受有電纜線及修復工程費用等損害(詳如附表)共計新臺幣(下同)153,83
8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16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起訴主張之上揭事實,有為證,且上開事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2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在案,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因被告前開之故意不法行為,致原告受有XLPE電纜線之損害計86,528元,另因修復設備,再支出XLPE電纜、佈放電力電纜施工、電力電纜接續材料、電力電纜接續施工,及人、手孔、拉線箱及維修孔防竊解除並重新封閉等之修復費用共67,310元,上開費用共計153,838元,自應由被告賠償。原告前開損害與被告之故意不法行為間,二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屬明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3,838元,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09年7月1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存卷足憑,參考前開規定,原告得請求自10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
┌────────────────────────────┐│修費費用│├─┬───────────┬──┬──┬──┬─────┤│編│項目及說明│單位│數量│單價│複價││號││││││├─┼───────────┼──┼──┼──┼─────┤│1│XLPE電纜600V2/C8mm2│M│512│70│35,840元│├─┼───────────┼──┼──┼──┼─────┤│2│佈放電力電纜施工費(│M│512│36│18,432元│││250M以上)│││││├─┼───────────┼──┼──┼──┼─────┤│3│電力電纜接續材料│處│4│1125│4,500元│├─┼───────────┼──┼──┼──┼─────┤│4│電力電纜接續施工費│處│4│1187│4,748元│├─┼───────────┼──┼──┼──┼─────┤│5│人、手孔、拉線箱及維修│處│2│1895│3,790元│││孔防竊解除並重新封閉│││││├─┴───────────┴──┴──┴──┼─────┤│合計│67,310元│├──────────────────────┴─────┤│損失費用│├─┬───────────┬──┬──┬──┬─────┤│編│項目及說明│單位│數量│單價│複價││號││││││├─┼───────────┼──┼──┼──┼─────┤│1│XLPE電纜600V2/C22mm2│M│512│169│86,528元│├─┴───────────┴──┴──┴──┼─────┤│修復費用+損失費用│153,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