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59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173353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