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82號抗告人 周進益
周宗賢 相對人 周弘澤 (原名 周郁富
鐘奇欣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周進益後開第二項聲請部分及聲請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抗告人周進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抗告人周進益與相對人間本案訴訟確定前,相對人周弘澤不得申請動用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餘額,相對人鐘奇欣不得提供授信餘額予相對人周弘澤。
其餘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須債權人已為前項釋明,而其釋明如有不足,且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毫未予以釋明,法院尚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又所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係指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弘澤(原名周郁富,以下稱周弘澤)為抗告人周進益之子、抗告人周宗賢(以下分稱周進益、周宗賢,合稱抗告人)之兄,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1月間發現周弘澤未經周進益同意,擅自使用周進益換發前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周進益印章,無權代理周進益將其名下所有包含附表1所示土地在內數筆土地,先後設定如附表2編號1至17、19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億3540萬元,及出售附表2編號18、20所示土地所得至少5145萬8933元。其中,周弘澤於107年6月1日設定如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於相對人鐘奇欣(以下稱鐘奇欣,與周弘澤合稱相對人)在1000萬元範圍內所負債務,周進益拒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行為,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63號判例意旨,該抵押權設定行為應屬無效。嗣周進益於108年4月29日將附表1所示土地贈與周宗賢,並經公證,鐘奇欣就附表1所示土地設定如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屬無效,已妨害抗告人之所有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鐘奇欣塗銷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抗告人即將提起之本案訴訟確定前,為防止周弘澤於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117年5月29日屆至前,向鐘奇欣申請動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餘額,鐘奇欣藉此聲請拍賣附表1所示土地,致周宗賢之所有權發生重大損害,自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規定,再準用同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禁止周弘澤繼續申請動用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餘額,鐘奇欣並不得繼續提供授信餘額予周弘澤等語。
三、經查:㈠周進益主張周弘澤未經其同意,擅自持其於107年7月27日換
發前之舊身分證及無權代理其申請核發之印鑑證明,在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土地上設定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周弘澤對於鐘奇欣所負債務,期間自107年6月1日至117年5月29日,金額為1000萬元等語,有其提出之附表1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3-61、63-103頁),堪認周進益已有釋明其與相對人間有能否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附表2編號2所示抵押權登記之爭執之法律關係。次查,周進益主張其已高齡88歲,以每月7000元老農津貼維持生活,並無鉅額資金需求,不認識鐘奇欣,乃周弘澤於107年間多次未經其同意擅自設定附表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合計逾2億元,並擅自出售其所有如附表2編號18、20所示土地獲利約5000餘萬元等情,亦據其提出附表2所示各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周進益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見原審卷第145-453頁),堪認周弘澤於105年11月至107年12月之短時間內就周進益所有之土地設定多筆鉅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出售土地獲利之行為,已造成周進益之財產有重大損害,倘周弘澤繼續申請動用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授信金額,將使周進益受有擔保物遭拍賣之損害。從而,周進益主張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及避免周弘澤持續增加抵押債權之急迫危險,其有禁止周弘澤申請動用附表2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授信餘額及禁止鐘奇欣提供授信餘額之必要,釋明雖有不足,然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准許之。
㈡至於周宗賢主張周進益已將附表1所示土地贈與予其云云,雖
據其提出108年4月29日贈與契約書及公證書(見原審卷第455-463頁),然依其所提於108年4月30日列印及於109年1月31日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表1所示土地仍登記所有權人為周進益(見原審卷第21-61頁、本院卷第101-141頁),周宗賢既未登記為該土地之所有人,即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之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其就與相對人有何爭執之法律關係並未釋明,揆諸首揭說明,不能以供擔保補足之,其聲請不應准許。
㈢爰審酌相對人因周進益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
,乃無法動用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授信餘額之利益,以1000萬元為限,及本案訴訟判決確定通常所需時間為4年又4個月(即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為據,第一審為1年又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共計4年又4個月)計算,相對人於上開期間所受之法定利息損失約為216萬6667元【計算式:10,000,000元×5%×4又1/3年=2,1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酌定周進益應供擔保之金額為220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周進益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為有理由,周宗賢之聲請為無理由。原裁定駁回周進益之聲請部分,尚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周宗賢聲請部分,理由雖不盡相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簡維萍附表1: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11,625.994分之12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251.864分之13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3621.164分之14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4689.504分之15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5459.714分之16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637.104分之17新北市板橋區振興380之725.454分之1附表2:
編號土地坐落登記日期及內容債權人或買受人設定或買賣金額(新臺幣)債務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5年11月25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劉新強 3,000萬元周進益2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6月1日最高限額抵押權鐘奇欣1,000萬元周弘澤3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6月22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張春桃 2,000萬元周弘澤4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6年2月24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蕭宝鍀 1,000萬元周弘澤5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7年2月2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張春美 1,200萬元周進益6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7年5月1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郭珮蓉 1,200萬元周弘澤7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6年4月26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光銀行660萬元 周伯峰 8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6年4月26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光銀行1,560萬元周弘澤9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6年8月18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蔡怡娟 500萬元周弘澤10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6年8月18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邱如華 500萬元周弘澤11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2月2日最高限額抵押權張春美500萬元周進益12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4月24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周士勤 600萬元周進益周弘澤13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6年12月11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沈慧葳 1,800萬元周進益周弘澤14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5月2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沈慧葳1,200萬元周進益周弘澤15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7月26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沈慧葳840萬元周進益周弘澤16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11月6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沈慧葳1,680萬元周進益周弘澤17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8年3月13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林文種 1,800萬元周進益周弘澤18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08年7月1日買賣林文種2,994萬0,689元19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7月17日最高限額抵押權 卓嬡妮 2,500萬元周弘澤2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107年12月28日買賣 簡宜民 2,151萬8,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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