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2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劉畊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畊均(下稱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因不諳法律,連續犯下詐欺、洗錢等罪,遭查獲後始知悉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已知所悔悟並即停止犯行。請考量抗告人各犯罪行為手法相同,時間緊密,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僅因檢察官分別起訴,始而分別審判,而喪失於同一訴訟程序中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原審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對抗告人實屬過苛,其裁量權尚非妥適,懇請撤銷原裁定並寬減刑度,以啟自新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執行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刑之量定,雖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80號、102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原裁定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為民國112年4月11日,原裁定誤載為114年4月11日,應予更正),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斟酌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案件前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月4月,則原審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之總和為重,並已敘明考量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被告之犯行,均為112年3月31日至同年7月4日間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詐欺等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期間甚為密接、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低,另本件定執行刑前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部分,已有前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之情形,已為減輕,是就被告犯罪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暨參酌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表示「希望可以減多一點」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有期徒刑9年6月以下,業已審酌抗告人各次犯行侵害法益之性質、罪責相當性、比例原則及刑罰邊際效應等定刑之各項因子。是原裁定基於上開定刑考量所定之刑,於內部界限內(2年4月+1年4月=3年8月)再予以定刑,已相當減輕抗告人之應執行刑,亦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核無不當。抗告意旨猶執前揭情詞,主張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苛,使責罰未能相當云云,核係對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上開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㈡綜上,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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