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8×34=2,72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釋明戶籍地址與住居所不同之原因,並說明有無以現居所為設定住所之意思。
㈢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㈤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98年1月迄今「每月」各項收入(包括
薪資、津貼、獎金、佣金、政府補助金、租金、利息收入等)之實際來源、數額,並製成清楚之表冊,暨提出證明資料(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雇主連絡電話等,勿概括、省略說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
㈦請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其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房貸繳納之起訖時間及其證明文件。
㈧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曹婌媜「及」其他依法應負扶養
義務人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各項收入證明。又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實際負擔之數額若干?㈨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
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協商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畫書。
請詳細說明未依約履行前項協商債務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