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如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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