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零叁元,自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惠雲於民國94年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7年3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32,849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0,4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9,803元、已到期之利息746元及違約金1,9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消費款餘額計109,803元自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