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聲請人 陳芷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致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因發票日之年份塗改未簽章,應以改寫前記載為準,影本發票年份辨識不清)二、提示日為何?(利息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