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609號債權人 陳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香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清償期為何?㈢利率為何?㈣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㈤借款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孫竹梅